在进出口业务中物权(货物进出口权)

发布时间:2024-11-26    浏览量:16

论进出口贸易的结汇风险与防范措施

情况, 则应采取紧急措施, 果断追回全套单据, 重新缮制, 决不可有侥幸心态。因为, 从法律责任看, 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, 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, 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。

合理选择国际贸易结算方式,降低收付汇风险 (1)合理选择传统结算方式 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,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方式选择上也要尽可能的慎重。

一般而言,“分批发货、分批收汇”,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。在实务中,是一个可以考虑“规避风险”的结汇模式。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“托收结算”方式程序较为简便,这个“简便”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,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。

随着记名提单诈骗案的增多,记名提单在国内外做法不一致已经为大家所知,因此不必完全禁止使用记名提单,而是在对美国、多米尼加共和国等国家进行进出口贸易时,分情况谨慎使用。

可以从以下几个大方向开始: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(一般合同或者是L/C)约定为CIF或者C&F等C条款,不推荐用FOB、FCA等F条款(F条款有面临钱货两空的可能),C条款即时对方不付款至少还有货物在手上,损失也不会太惨重。

出口收汇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:出货规格、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收汇风险。出口方未按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,一是生产厂误工,造成晚交货;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;三是成交价格低,以次充好。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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